所抛之球滚回原来须解除困扰的情况 .


  竞赛者根据两条不同的规则抛出一球,而没有打第二球;所抛之球滚回原来须解除困扰的情况

  问:在判例3-3/11所描述的情况下,如果竞赛者抛出一球,而球仍然滚回车轮的痕迹,那么根据规则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竞赛者在采取下一步举动或引用规则3-3前最好先征询比赛委员会的意见。如果比赛委员会认定该区为得修复之地,那么必须重抛球(规则20-2c(V))。如果该区不被认定为待修复之地,那么球员所抛之球就是比赛球,他必须从球停留位置继续打,或者再一次依照(规则28无法打之球)的程序处理,同时再加罚一杆。

(责任编辑: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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