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概念和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概念和纳税义务人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我国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消费税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可以分为:

(1)从事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一共设有十四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标准。具体说明如下所述。

(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2)酒及酒精。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3)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体育上用的发令纸和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7)汽车轮胎。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①轻型乘用汽车轮胎;②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③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④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越野轮胎);⑤摩托车轮胎;⑥各种挂车用轮胎;⑦工程车轮胎;⑧其他机动车轮胎,自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摩托车。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①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毫升的两轮机动车;

②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9)小汽车。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0)高尔夫球及球具。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4)实木地板。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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