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完善,消费税取得了一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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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的消费税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在不断改革完善,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征税范围、征税环节、税率、计税依据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从扩大征税范围、后移纳税环节、变价内税为价外税、细化消费税税率设置等方面进行税制改革。一项制度的改革,需要多方政策的协调配合,循序渐进地进行,可以沿用其他税种的改革经验,先试点再推广,平稳有序地推进消费税改革。

一、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征收范围过窄

1.破坏生态环境的特殊消费品课征范围过窄

我国只针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五种消费品征税,还有许多高污染的消费品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塑料袋、外卖餐具等,这类产品污染已经成为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消费税需要在这些方面扩大征税范围,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引导作用。

2.对非生活必需品征收范围过窄

现行消费税没有设置奢侈品税目,只选择某些高档消费品。例如超豪华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和球具等,而一些销售价格畸高的高档服装、高档鞋包等奢侈品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不能起到引导消费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征收环节设置不合理

除了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均采用单环节征税的模式,即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其他环节都不课征。这样做可以降低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但只在一个环节征税,特别是征税环节靠前,导致征税不够全面,对于之后流通环节的征管缺失,可能会促使纳税人通过组建销售公司,降低生产销售价格,进而减少应纳消费税额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转移利润,造成税款流失。此外,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会增加工业企业的负担,导致工业企业资金占用,影响企业生产,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而消费者在此过程中不是纳税人,只是作为负税人出现的,没有参与到纳税中去,对此却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不能起到引导消费者消费的作用。

(三)价内征收不利于消费者了解具体征税情况

按计税依据中是否包含该税种的税款,将所有税种分为价外税和价内税。价内税比较隐蔽,消费者不易察觉,相对稳定,计算也较为简便。而价外税则比较直观透明,让消费者可以了解到自己承担税负的具体情况,但计算相对复杂。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也就是计税依据里含有消费税的税款。消费者看见的价格是含有消费税的,而消费者对此没有了解,不知道自己购买该商品承担了多少税款,甚至有些消费者认为消费税和自己没有关系,是生产企业的事情。这种价内税计算简便,方便管理,但不利于引导消费者正确的消费方向。

(四)税率设置不科学

在小汽车、摩托车这两个税目中都是按气缸容量大小划分税率等级的,而气缸容量与摩托车、汽车价格不是完全成正比的,导致有些价格较高而气缸容量不大的摩托车、汽车承担税负较轻,价格较低而气缸容量较大的摩托车、汽车承担税负较重,只在引导消费方向上发挥了作用,对调节消费者的收入分配作用有限。白酒、其他酒无论价格高低,统一按20%和10%的税率征收;卷烟虽然分级采用不同的税率,但只分为甲类和乙类两个级别,级次较少;成品油税目,只要是同一产品,不分型号品级,简单采用同一单位税额,不能很好地起到引导消费的作用。

二、消费税的改革对策研究

(一)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破坏生态环境的特殊消费品扩大征税范围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将有害气体、废金属、塑料袋包装物、旅游业酒店业所使用的一次性物品、外卖包装、快递包装、农药、化肥和电子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从而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

2.对非生活必需品中的某些奢侈品扩大征税范围

进一步扩大奢侈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起到正确引导消费的作用,并且可以带来稳定的财政收入。建议扩大非生活必需品征税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高档皮包、高档家具、高档服饰、保健品和私人飞机等税目,同时将高档会所的娱乐休闲、桑拿洗浴等高端消费服务,纳入征税范围。特别是娱乐休闲服务,营改增之前征收20%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征收6%的增值税,税负降低较多,不能起到引导消费的作用,建议将娱乐休闲服务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可以参照原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率差执行。

(二)有序地将条件成熟的消费品调整到零售环节征税,部分采用多环节征收

从消费税的职能和作用的角度出发,建议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这样做有利于消费者充分了解消费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调节经济和引导消费的作用;有利于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增值税与消费税彻底价税分离;有利于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但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应因“物”而异,不能简单粗暴的“一刀切”。针对成品油、烟酒等应税消费品,因为需要取得销售许可,销售渠道固定,便于安装税控装置,条件较为成熟,可以直接将纳税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销售量相对较小,销售分散,没有固定销售场所的应税消费品,如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等,可以先采用多环节征税,在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两个环节同时征税。生产环节征收便于掌握税源情况,有效防止偷税漏税,同时采用追踪制,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税,起到引导消费的作用,等到条件成熟后再将纳税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三)变价内税为价外税建议

仿照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将消费税也实行价税分离。使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统一,以向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里面既不含增值税,也不含消费税。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等情况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时也不用考虑消费税税款的问题,可以起到简化税制和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作用。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纳税人的直观感受和纳税意识,让消费者清楚自己因消费此项目所承担的消费税,更好权衡自己的消费行为,避免过度消费。另一方面避免了税上加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四)消费税税率设置进一步细化

(1)小汽车建议采用复合税率,先按气缸容量大小定额征收,引导消费者选择低能耗的汽车;再按照销售价格高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建议白酒按照价格高低划分税率等级,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提高高档白酒的税负。葡萄酒在酒类产品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建议将葡萄酒单独作为一个子目,同样按照价格高低划分税率等级,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对价格较低的产品降低税率,对于价格较高的产品采用累进税率,可以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增强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

(3)成品油中的汽油,不同型号品级,可以根据污染程度大小采用累进税率,污染程度越大的适用税率越高,从而更好发挥消费税的职能作用。

结语

要加大宣传,要求商品销售者在价签上分别注明商品价格和应当承担的税款,还可以在大型商超,网络媒体上张贴宣传海报,向消费者普及相关税收知识,让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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