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者根据两条不同的规则抛出一球 .


  竞赛者根据两条不同的规则抛出一球,而没有打第二球

  问:在比杆赛中,一位竞赛者的球停在果岭通道上一条根深的车轮痕迹里,比赛委员会并没有把这道痕迹界定为待修复之地。由于痕迹很深,竞赛者无法继续打这个球。他相信比赛委员会有可能宣布这道车轮痕迹为待修复之地,于是他便向记分员和同组竞赛者宣布他将依照规则25-b(i)(待修复之地)和规则28c(无法打之球)抛出一球,在缴回记分卡之前向委员会询问,如果委员会决定不将该区界定为待修复之地,那么他便接受规则28的处罚:罚一杆。请问他可否采取这样的程序吗?

  答:可以。虽然我们认为这位竞争者在这个情况下最好依照规则3-3的程序,不过高尔夫规则并没有禁止他采取上述的程序——请见判例3-3/12。

(责任编辑: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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