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者引用规则3-3;将原球捡起并抛球
问:有位竞赛者的球停在他觉得应该标示为待修复之地的区域里面。他相信比赛委员会很可能会把这块区域订为待修复之地,于是他宣布他将引用规则3-3,然后依照规则25-1b打出第二球,他希望如果规则允许的话,能够以他依规则25-1b所打出的球做为他的成绩。他标明原球的位置之后将球捡起,然后依照规则25-lb抛球,再将球打出去。接着他在原球停留的位置放下第二球,将球打出去。请问这位竞赛者所采取的程序是否正确?
答:正确。规则3-3并没有要求球员将原来的球从原本停留的位置打出去,因此,这位竞赛者所采取的程序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如果这位竞赛者将原球从原来停留的位置打出去,同时依照规则25-1b打出第二球,这样的程序也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