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手术时不慎损伤周围脏器,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年5月17日,患者小许因“左肾上腺占位”医院泌尿外科治疗。年5月31日,行左肾上腺占位切除术,术中切除肿瘤后检查创面时,见肿瘤与胰腺分离面有少量渗血渗液,请普外科会诊后,以缝合创面。术后第二天复查肝功能、凝血功能异常,同时伴有血淀粉酶升高,转入ICU抢救治疗。6月7日,转回泌尿外科。6月18日,又转入消化内科治疗。6月19日,患者病情再次加重,又转入ICU救治,但终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于6月21日凌晨死亡。死亡诊断:左肾上腺神经纤维瘤、胰瘘、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医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小许家属:甲医院手术失误导致患者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甲医院手术切除肿瘤时失误,造成患者胰腺损伤,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手术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甲医院:我们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

小许死因为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多器脏功能障碍等,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发生胰腺损伤时,我们及时进行了术中修复及术后积极抢救,虽然没有挽救患者,但我们尽到了最大的努力,因此我们不存在过错。医院进行外科手术时是否存在过错?专家意见法医专家:存在过错。甲医院对小许入院后至术前准备工作到位,具备手术指征,术前也做了充分的告知,程序到位、合法。年5月31日进行手术,操作过程正常,术中见左腺上区一10×11cm肿瘤,质地韧,包膜完整,与周围脂肪组织、胰腺粘连明显,甲医院医生在未行肿瘤快速病理诊断良性或恶性,且肿瘤与周围组织粘连严重的情况下,直接行肿瘤切除术过于武断,从而导致了胰腺的损伤。甲医院虽对胰腺损伤进行修复,但从之后的病情记载看,甲医院的修复手术是失败的,存在胰漏,由于大量的胰液侵蚀破坏周围组织、血管而导致出血;之后病历记载6月4日便血二次,可以考虑胰液的侵蚀导致,但也不排除应激性溃疡的发生。医院之后的抢救是积极的,但从最终效果来看,其补救措施失败,从而导致小许治疗无效死亡。综上,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本身的个体差异、肿瘤较大、手术的复杂难度,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处理结果小许家属认可专家评议意见,医院按照次要责任向小许家属进行赔偿,纠纷至此解决。

张文生简介:

张文生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大代表,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丰台区平合医患中心主任、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本科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临床医生从业3年,大型医药企业销售及管理工作8年,执业律师10年,是我国医药领域的知名律师。

业务特长: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医药公司法律服务、房地产业务。现任多家医药公司、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代理多个重大医药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改制重组、知识产权案件。

作为一名医药律师,他一心致力于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办了国内首家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的社会公益组织“北京市丰台区平合医患中心”,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合理、合法地促进医患纠纷的解决。中心以建设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既为需要帮助的患者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咨询,也为医护人员提供心理沟通的辅助指导。在他的努力下,全国首家由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的“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于年6月成立。医调委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发挥第三方介入机制的优势,化解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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